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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

发布日期: 2025-12-09 15:14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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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4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发展林下经济,不断挖掘培育森林“四库”功能,助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者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经营者可适度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森林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需要,可优化林下空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林下经济林业直服用地范围。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管护设施、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库、室),安置的移动设施和装置,以及为满足直服设施需求而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类辅助设施,相关用地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标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鼓励“场村合作”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人才、技术等优势,建设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将林下经济发展作为国有林场“场村合作”的重要内容,创新“国有林场+”模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周边林农就业增收。

四、推广“林业标准地”模式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借鉴浙江省“林业标准地”经验做法,打造收储平台,在尊重林农意愿、维护林农权益的前提下,开展林地经营权集中收储,修筑必要的供水供电设施、防火作业道、机械运输轨道、管理用房、防护栏网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配套必要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等建设用地,开展必要的林下空间调整优化。收储方可用建成的“林业标准地”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林下经济。

五、创新林下经济投入机制。落实好现行财政支持政策,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在政策框架内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积极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聚焦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综合运用贷款、保险、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林下空间经营权流转等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林下经济抵(质)押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鼓励各地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

六、强化林下经济科技支撑。组织科研机构和院校开展林下经济应用技术研究和集成,加强技术成果集成示范推广应用。完善林下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开展林下经济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下乡活动。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乡土专家。推广科技特派员联系农户、村庄、合作社、企业以及生产基地结对帮扶机制,加强林下经济项目“一对一、点对点”科技服务。

七、优化林下经济产品产销服务。推动林下经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布局和建设林下经济产品初精加工基地。着力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产业园区,打造“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联结机制,推动种植、加工基地与各大销售平台对接,促进产销有机衔接。

八、加强林下经济组织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将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典型引领、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将林下经济纳入“十五五”重点工作,明确发展布局、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支持政策。完善林下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成功模式、典型经验,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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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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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4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发展林下经济,不断挖掘培育森林“四库”功能,助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者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经营者可适度利用公益林,科学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森林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需要,可优化林下空间,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林下经济林业直服用地范围。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管护设施、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库、室),安置的移动设施和装置,以及为满足直服设施需求而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类辅助设施,相关用地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标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鼓励“场村合作”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人才、技术等优势,建设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将林下经济发展作为国有林场“场村合作”的重要内容,创新“国有林场+”模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周边林农就业增收。

四、推广“林业标准地”模式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各地借鉴浙江省“林业标准地”经验做法,打造收储平台,在尊重林农意愿、维护林农权益的前提下,开展林地经营权集中收储,修筑必要的供水供电设施、防火作业道、机械运输轨道、管理用房、防护栏网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配套必要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等建设用地,开展必要的林下空间调整优化。收储方可用建成的“林业标准地”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林下经济。

五、创新林下经济投入机制。落实好现行财政支持政策,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在政策框架内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积极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聚焦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综合运用贷款、保险、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林下空间经营权流转等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林下经济抵(质)押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鼓励各地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

六、强化林下经济科技支撑。组织科研机构和院校开展林下经济应用技术研究和集成,加强技术成果集成示范推广应用。完善林下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开展林下经济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下乡活动。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乡土专家。推广科技特派员联系农户、村庄、合作社、企业以及生产基地结对帮扶机制,加强林下经济项目“一对一、点对点”科技服务。

七、优化林下经济产品产销服务。推动林下经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布局和建设林下经济产品初精加工基地。着力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产业园区,打造“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联结机制,推动种植、加工基地与各大销售平台对接,促进产销有机衔接。

八、加强林下经济组织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将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典型引领、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将林下经济纳入“十五五”重点工作,明确发展布局、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支持政策。完善林下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成功模式、典型经验,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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