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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主要职责是: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加快实施“强首府”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林草碳汇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配合自治区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五)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乡镇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市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八)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业发展和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预防措施,指导并组织实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五)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涉外援外项目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六)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七)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市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二十)职责分工。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林业和草原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配合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造林绿化科。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自治区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和林业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五)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科。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配合自治区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市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草原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和草原功能区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起草林草碳汇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草碳汇能力的巩固提升工作。组织开展林草碳汇计量监测工作,拟订林草增汇技术指南和规程等。指导实施林草碳汇项目,推动林草碳汇交易。指导全市林草碳汇试点和推广工作。

(六)森林和草原资源防护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组织实施森林防护和护林机构人员的管理。协调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基层森林草原病虫害防治站建设和管理。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承担林草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审核建议。监督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市湿地保护工作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市湿地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八)改革发展和科技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执行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基层种苗站的建设和管理。

(九)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十)森林草原防火科。拟定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落实和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十一)行政执法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承担行政执法相关职能。承担林草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等工作。协调推进林草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以及本领域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14正(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督专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0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派出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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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主要职责是: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及加快实施“强首府”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林草碳汇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配合自治区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五)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乡镇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市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八)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业发展和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预防措施,指导并组织实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五)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涉外援外项目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六)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七)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市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二十)职责分工。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林业和草原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配合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造林绿化科。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自治区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和林业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五)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科。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配合自治区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市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草原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和草原功能区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起草林草碳汇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草碳汇能力的巩固提升工作。组织开展林草碳汇计量监测工作,拟订林草增汇技术指南和规程等。指导实施林草碳汇项目,推动林草碳汇交易。指导全市林草碳汇试点和推广工作。

(六)森林和草原资源防护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组织实施森林防护和护林机构人员的管理。协调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基层森林草原病虫害防治站建设和管理。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承担林草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审核建议。监督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市湿地保护工作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市湿地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八)改革发展和科技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执行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基层种苗站的建设和管理。

(九)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十)森林草原防火科。拟定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落实和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十一)行政执法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承担行政执法相关职能。承担林草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等工作。协调推进林草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以及本领域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14正(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督专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0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派出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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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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