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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林长制督查督办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7-08 10:23   来源: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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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工作目标,不断压紧压实各级林长保护林草湿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通〔2021〕24号)精神,规范全面推行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扎实推进我市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围绕林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主要内容包括: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市级林长批示批办事项、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批办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  督查制度

第五条  督查工作分为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全面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查参照全面督查程序进行,可由市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

第六条  全面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象为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各旗县区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督查台账。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需要,全面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拟定督查事项,报市级林长同意后立台账;专项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建立台账,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专项督查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建立台账,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备案统筹安排,杜绝多头督查。

(二)拟定方案。督查台账确立后,根据督查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以市林长制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查通知。 

(三)现场督查。督查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查结束后,及时撰写督查报告。全面督查报告,由市林长办起草;专项督查报告,由相关部门起草,及时呈送市级林长、副林长,抄送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林长制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督查对象。 

第八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点事项,应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林长副林长督办、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督办。

第十条  市级林长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关注的涉及林长制的重点问题、重大事项,督办对象为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各旗县区林长副林长及其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市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督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结果报市林长办,督办对象为各旗县区政府和对口下级单位。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现场督办、函告督办等形式开展。

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高效快速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市级林长会议调度推进。

第十五条  接到督办通知后,承办单位应向市林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工作推进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市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情况及时报市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七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对重大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经市级林长批示提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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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林长制督查督办制度

来源: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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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工作目标,不断压紧压实各级林长保护林草湿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通〔2021〕24号)精神,规范全面推行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扎实推进我市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围绕林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主要内容包括: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市级林长批示批办事项、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批办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  督查制度

第五条  督查工作分为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全面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查参照全面督查程序进行,可由市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

第六条  全面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象为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各旗县区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督查台账。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需要,全面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拟定督查事项,报市级林长同意后立台账;专项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建立台账,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专项督查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建立台账,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备案统筹安排,杜绝多头督查。

(二)拟定方案。督查台账确立后,根据督查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以市林长制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查通知。 

(三)现场督查。督查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查结束后,及时撰写督查报告。全面督查报告,由市林长办起草;专项督查报告,由相关部门起草,及时呈送市级林长、副林长,抄送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林长制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督查对象。 

第八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点事项,应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林长副林长督办、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督办。

第十条  市级林长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关注的涉及林长制的重点问题、重大事项,督办对象为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各旗县区林长副林长及其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市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督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办结果报市林长办,督办对象为各旗县区政府和对口下级单位。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现场督办、函告督办等形式开展。

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高效快速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市级林长会议调度推进。

第十五条  接到督办通知后,承办单位应向市林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工作推进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市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情况及时报市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七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对重大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经市级林长批示提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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