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工作目标,不断压紧压实各级林长保护林草湿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通〔2021〕2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市、旗县区两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的服务保障工作。乡、村两级林长巡林相关工作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统筹组织。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林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集中巡林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需要,由市级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巡查工作;日常巡林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市级林长、副林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机制,及时向本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主要向林长提供的其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以及一段时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林地草地面积、森林草原面积、草原植被盖度、享受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湿地面积等数据。相关数据以最新森林资源国土三类调查数据或者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为准。《资源清单》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年度更新后原则上每年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根据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或近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林,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巡林力度,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林长巡林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村两级林长巡林次数由县级林长办公室提出要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林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森林督查开展情况及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三员”履职情况;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以及涉林涉草案件查处情况;
(六)国土绿化、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重点林草建设工作情况、国家工程实施情况;
(七)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在沙化土地区域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强化综合治理措施。高质量完成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森林抚育、黄河流域沙化土地可持续治理等项目,科学推进防沙治沙工作。
(八)其他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情况。
第九条 对林长巡林时发现的问题,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开出《交办单》,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按照林长交办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林长巡林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认真填写《林长巡林情况调度统计表》,将发现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列入台账问题解决后,及时向市林长制办公室、相应林长报告处理情况或整改结果。
第十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草产业发展、村屯绿化美化等其他森林草原湿地建设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林长巡林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
来源: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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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工作目标,不断压紧压实各级林长保护林草湿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通〔2021〕2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市、旗县区两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的服务保障工作。乡、村两级林长巡林相关工作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统筹组织。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林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集中巡林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需要,由市级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巡查工作;日常巡林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市级林长、副林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机制,及时向本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主要向林长提供的其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以及一段时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林地草地面积、森林草原面积、草原植被盖度、享受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湿地面积等数据。相关数据以最新森林资源国土三类调查数据或者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为准。《资源清单》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年度更新后原则上每年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根据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或近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林,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巡林力度,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林长巡林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村两级林长巡林次数由县级林长办公室提出要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林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森林督查开展情况及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三员”履职情况;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以及涉林涉草案件查处情况;
(六)国土绿化、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重点林草建设工作情况、国家工程实施情况;
(七)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在沙化土地区域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强化综合治理措施。高质量完成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森林抚育、黄河流域沙化土地可持续治理等项目,科学推进防沙治沙工作。
(八)其他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情况。
第九条 对林长巡林时发现的问题,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开出《交办单》,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按照林长交办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林长巡林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认真填写《林长巡林情况调度统计表》,将发现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列入台账问题解决后,及时向市林长制办公室、相应林长报告处理情况或整改结果。
第十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草产业发展、村屯绿化美化等其他森林草原湿地建设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林长巡林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